交通綜合執法改革:路損案件將開啟全新處理模式
交通綜合執法改革:路損案件將開啟全新處理模式

交通綜合執法改革正在全面推進。根據改革試點省份的改革方案,基本可以判斷,改革的發展模式主要是:路政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職能,歸并到新的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路政管理中的審批職能,回歸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而現有的公路管理機構,則改為公益類的公路服務機構。
交通綜合執法改革后,作為路政機構重要業務之一的路產索賠案件的處置,也將會進入一個全新的處理模式。
舊做法
過去,普通公路的公路管理機構,實行的是管養一體。《公路法》既賦予了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公路養護,保障公路處于良好技術狀態的養護責任,同時也賦予了公路管理就機構可根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實施相關路政管理行政管理職能。
2011年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則更是直接授權公路管理機構成為了當然的路政管理行政主體。
收費公路則不然。收費公路的養護責任主體是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路政管理則是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與養,是分離的。
管養一體的模式下,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能運用行政管理,快速解決公路路產損害的賠償問題。
這種模式下,公路路產損害賠償費的收費主體是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是其設置或下屬的路政管理機構。賠償費的標準則是按照省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公路賠償收費標準進行收取。賠償費收費性質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賠償費的收費程序,按照《路政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收取。
管養一體模式下的公路路產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置模式,存在一定弊端,一直為執法人員和賠償義務人所詬病。主要體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一是公路管理機構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利用行政權力牟利的嫌疑。公路管理機構作為行政主體,有對路產損壞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定權利,也就是說,誰來賠,賠多少,都是公路管理機構說了算。公路管理機構同時作為履行養護義務的民事主體,要收回這筆錢并且花這筆錢用于修復損壞的公路。顯然,在路產損害索賠案件中,公路管理機構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樣的模式,盡管公路管理機構實際上是可能吃虧的,但是這種模式是不能服眾的。
二是公路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理,事實上得不到司法部門的支持。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公路賠補償通知書》后,若賠償義務人拒絕賠償,公路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往往會以公路路產損害賠償是民事法律關系,《公路賠補償通知書》不具有行政執行力為由,不予受理。最終,公路管理機構仍要以養護民事主體的身份,對賠償義務人提起民事訴訟解決。訴訟中又存在的尷尬則是,公路管理機構所依據的所屬的路政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賠補償案件文書等證據,因是以自己名義作出,其公正性存疑,導致的證明力問題,常為賠償義務人質疑。
三是公路管理機構以行政主體身份處理路產損害案件時,必須按照《路政管理規定》的程序作出,收取費用的標準,也必須按照省級交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否則就是亂收費,就是濫用職權。而這樣的收費標準,更新極慢,遠遠跟不上市場價格水平的調整,甚至一個標準用上十年也屬常見,如湖北普通公路,至今適用的仍是2003年的收費標準。15年前的收費標準,顯然遠遠跟不上養護維修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導致公路損害的維修,就是一個虧本的事情,讓本已短缺的公路養護經費更加捉襟見肘。
新模式
交通綜合執法改革后,管養分離,路政與養護分開,執法是執法,養護是養護。根據“誰養護,誰修復;誰修復,誰花錢;誰花錢,誰收費”的基本原則,綜合執法改革后,吸收路政執法職能的交通綜合執法機構顯然不是公路養護責任主體,不再負責收取路產損害賠償費。造成路產損害后,應當由負責養護的民事責任主體,即公益類的公路服務機構來負責收取。
這里要注意的是,改革后的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并非與公路路產損害案件再無任何關系。交通綜合執法機構仍負有對公路路產損失案件的法定調查處理權。
《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后方得駛離。這個條款表面上談及的是對公路造成損害的侵權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授權了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權,同時也排除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中對路產損害的調查處理權。法律授權的職責,必須履行。
新的體制下,路產賠償案件處置的新模式,應當這樣開啟:
對交通綜合執法機構來說,即要當好裁判員,代表公權力機關對路產損害案件進行勘驗調查并進行相關的取證,維護公路路產損害案件中受害人和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路產案件中的受害人即公路養護責任主體的依法進行的民事索賠提供相關證據。
因此,交通綜合執法機構的路產損害案件的處理程序,不能再按照《路政管理規定》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只能參照該程序進行。《路政管理規定》應當盡快提上修改的日程,以適應交通綜合執法體制的改革。
該行政處理程序如何進行?筆者的建議方案是: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依法確定賠償項目及數額(計算或評估或鑒定);
(五)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六)依當事人申請對賠償案件進行調解,不申請調解的,或者調解不成的,由當事人直接至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七)結案。
這里的《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與過去《路政管理規定》規定的《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應該有本質的區別。過去的《通知書》,就是我通知你來向我交錢;以后的《通知書》,則是我通知你向他交錢。以后的《通知書》,就和交警部門處理事故中居中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樣,是居中作出的認定,不具有行政執行力,而是作為證據使用。
而公路的養護責任主體,則要以受害人身份,全程參與路損案件的調查處理,提供相應依據,監督和配合路損情況的調查,配合交通綜合執法機構的調查和處理。在侵權人拒不賠償情形下,收集證據,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解決。
新模式下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如何進行調查取證?
公路養護責任主體提起民事訴訟,基本按侵權案件進行處理,其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壞賠償案件,則要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進行處理。筆者以交通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壞賠償案件為例,公路養護責任主體采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應當進行相應舉證:侵權人(駕駛員、車主)信息、保險公司信息、因果關系證明(事故認定書等)、損害后果(通過鑒定等方式得出的路產損害索賠數額)。
因此,交通綜合執法機構為公正處理路產損害賠償案件(交通事故造成的路損案件),應當圍繞下面五大元素進行調查取證:
1、駕駛員信息:事故所有參與方的駕駛員(若死亡,則要求第一順序繼承人)
2、車主信息:法定車主(登記車主)與實際車主(若車主為個人已死亡,要求第一順序繼承人)
3、保險公司信息:承保單位,一般是中心支公司
4、路產損害證據:損害的實際情況
5、因果關系證據: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
具體到證據,五大元素取證,基本要收集下列證據:
1、駕駛員信息:詢問筆錄;身份證;駕駛證(含年檢記錄);交警部門查詢信息;從業資格證;戶口本
2、車主:行駛證;詢問筆錄;交警部門查詢信息
3、保險公司:保單;保卡;詢問筆錄
4、路產損害:勘驗筆錄;詢問筆錄再次確認;攝像資料;照片資料;鑒定委托書;路產損害賠償項目表
5、因果關系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證明)、火災事故認定書等。
這里需要強調一點的是,省級交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可以成為路產損失數額計算的參照,但是并不是路產損失數額計算的唯一方式。民事訴訟實踐中,賠償義務人及保險公司常常對該標準計算出來的賠償數額予以質疑。司法實踐中,該損失,原則以第三方的司法鑒定或評估認定為準。但是司法部已經明確2018年底之前,徹底取消經濟鑒定類的司法鑒定資格的許可,因此,凡是具有造價咨詢的企業均可以進行第三方造價評估。今后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大量引入第三方評估、造價咨詢機構對路產損失進行評估,逐步停止省級交通、財政、物價部門收費標準的使用直至廢止上述標準。
而收費公路的管和養,從法律層面說,則早已經是分開的。因此,未來的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和現在的收費公路上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路賠案件的模式應該一致。在交通綜合執法改革尚未完成前,公路管理機構對收費公路上的路產損害賠償案件的行政處理模式,應按本文陳述的新模式處置為宜。